根据学校的相关要求,为规范学校公务车辆的使用,合理利用现有公务车辆资源,现就学校车辆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管理范围
第一条 本规定管理的车辆为学校所有公务车辆
第二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二条 学校公务车辆,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成立车队由专人管理车辆。
第三条 需要使用学校公务车的二级学院、处、中心,由使用人填写《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公务车辆使用申请单》,并由部门负责人及后勤负责人签字后,送交车队调度统一安排,驾驶员凭车队调度签字的派车单出车。
第四条 公务车辆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必须于用车前一日做好本部门次日用车计划,在用车当日增加用车计划,车队调度不予派车(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第五条 家住昆明市区的教职工,在市区办理公务,若非必须使用车辆,原则上自行乘坐公交车办理,办理完成必须返校的与车辆调度联系。
第六条 外聘教师的接送用车由教务处办理。
第七条 加班、值班用车,由调度人员按值班表安排。
第八条 特殊用车、突发情况用车由校办安排。
第三章 车辆出任务前的操作规范
第九条 每天第一次起动发动机前,应做好准备工作:
(一)检查散热器中的水量;
(二)检查曲轴箱机油盘内的机油平面高度;
(三)检查转向、制动系统是否良好;
(四)检查油箱内的存油量;
(五)检查雨刮水、灯光系统是否良好;
(六)检查底盘坚固螺丝、轮胎气压等。
第十条 汽车起步应关好车门,发动机运转一定时间及观察气压表和其他仪表正常后,在一般情况下都选用低速档起步,下坡起步则根据情况选用二挡或三挡。
第十一条 汽车的行驶速度,对安全燃料消耗机件的寿命影响很大。因此,驾驶员在行驶中,要掌握合理的车速,该快则快、该慢则慢、该停则停。
第十二条 通过凹凸路面时,须保持适当车速均匀通过。通过凸性较大的障碍物应事先制动减速,在接近障碍物后用低速挡通过;通过较大的凹形横断路时,应恰当使用制动使车速减慢,缓慢通过。
第十三条 轮胎的使用及管理:
(一)要经常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二)严禁超载货物或乘客;
(三)轮胎要定期换位;
(四)行驶中要注意轮胎温度的控制;
(五)在发动机熄火长时间等待时,应少使用车内音响设备及车内蓬灯,以延长电瓶使用寿命;
(六)车辆的维护是驾驶员必须完成的日常工作:
1.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视车辆的安全机构及各部机件连接的紧固情况; 2.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料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 3.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保持车容整洁。
第四章 车辆油料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车辆加油一律到指定油站凭卡加油(一车一卡)。加油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有违反,从严处罚。
第十五条 长途出车在外加油,返校后,必须凭正式发票和派车单,由学校车辆主管部门审批报销。
第五章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车辆实施定期维护和保养。常规保养由本车驾驶员完成。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养好车辆,保持车容整洁,使车况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实行审批制度,由车队长提出修理项目,并填写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车辆保修单,经车辆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报修。
第十八条 确实需更换的损耗件如电瓶、轮胎等,须经车辆主管部门领导认可后方可更换,并作好登记。
第十九条 车辆的维修应到车辆管理部门指定的维修点维修,特殊情况下经车辆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才能维修。
第二十条 车辆维修实行驾驶员监修制度。车辆隐蔽部位维修,驾驶员必须监修。更换机件须将旧件收回。车辆完成维修、保养作业后,驾驶员应认真审核,经试车确认无质量问题后签字验收。
第二十一条 以上车辆维修点需由招标办公室确定,实行定点维修。
第二十二条 因出差在外,需在异地进行的大小修理,必须 “先请示,后修车”,本着厉行节约,物尽其用的原则维修,事后凭派车单、正式发票、机件旧件报销。
第二十三条 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及时报告车辆主管部门,报告保险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报告交通部门,并协助相关部门办理索赔手续。
第六章 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管理的规章、规定,做到安全行车。
第二十五条 车辆管理实行驾驶员专职负责制,责任人应该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自觉遵守车辆管理规定,凡因未按规定执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驾驶员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习、遵守交通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按章行车,牢固树立安全意识,精通业务。
第二十七条 服从安排,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驾驶任务。
第二十八条 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整洁。
第二十九条 严格保密纪律,对领导在用车中的谈话,做到不传播、不议论。
第三十条 定期完成对车辆的保养工作,不开带病车,确保行车安全。
第三十一条 坚持原则,严格办理用车登记签字手续,不开人情车,不准私自收取用户现金或索要好处,做到行车手续齐全,里程填报准确。
第三十二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车辆年审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年审应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及时办理。
第三十四条 车辆年审检验须到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站办理手续。
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年审由驾驶员自己办理。逾期不办者,停止其驾车资格。
第三十六条 无特殊情况,车辆和驾驶员被漏审,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交通法规原因造成交通事故者,接受交通部门处罚,如重大事故由学校研究处理,并视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直至解聘。
第三十八条 严禁车辆乱停乱放。车辆完成任务后,一律回库停放,私自在外乱停乱放,造成车辆油漆、玻璃损坏等,一律由驾驶员本人赔偿。造成车辆丢失,由学校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无故迟到误时,造成用车单位误车、船和飞机,其一切费用由出车司机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 对服务态度不好,向用车单位索要财物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解聘。
第四十一条 不得私自出车,一旦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解聘。
第四十二条 不服从工作安排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不接受批评态度恶劣者直至解聘。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原所有关于车辆管理的相关文件一律作废,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车辆使用审批程序的补充规定
附件1
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车辆使用审批程序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车辆及外包交通车的管理,在做好车辆服务保障前提下,本着合理节约成本和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的原则,特制定学校车辆使用审批程序的补充管理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补充管理规定所指车辆为学校公务车辆及外包交通车,因工作需要,申请公务车及外包交通车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车辆使用管理与调配
学校公务车及交通客车等车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与调配(其中外包车辆一次使用超过三辆的由招标办办理),后勤管理处下设车队,负责学校所有公务车及交通客车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各部门、院系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务车及外包交通车辆应按以下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条 车辆使用审批程序
(一)公务车
1.公务车使用部门或使用人须填写《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公务车辆使用申请单》,经批准后驾驶员凭签字的派车单出车。
2.嵩明县内及昆明市内公务用车须提前一天申请,省内地州、省外出差公务用车须提前三天提出用车申请,如不按规定时间申请的,后勤原则上不予派车。
3.审批流程;嵩明县区域内公务用车,须经用车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后,由车队队长直接安排车辆。昆明市区域内公务用车经用车部门负责人、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批后,由车队安排车辆。省内地州、省外出差公务用车须经用车部门负责人、后勤管理处负责人、用车部门分管副校长、校长审批后,由车队安排车辆。
(二)外包交通车
1.各系部需使用外包车辆时一律以书面报告报领导审批。
2.昆明市区域内使用外包交通车辆的须提前三天完成报告的审批,昆明市以外区域使用外包交通车辆的须提前一周完成报告的审批。
3.审批流程;用车部门主管副校长、学校校长、董事长审批后,交由后勤管理处落实外包车辆(一次使用超过三辆或昆明市区以外的交通车,由招标办安排)。
4.与外包车辆单位结算、报账由车辆使用部门凭对方所开具的正规运输发票、车辆使用审批报告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原《学校公务车辆使用审批程序的规定》失效,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