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学生宿舍安全用电规范

发布时间: 2024-07-19


公安部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第十八条明确指出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为了加强学生人身安全,维护良好的用电秩序,结合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在宿舍内使用电器功率不超过800瓦,不使用无认证的不安全电器,宿舍内不得使用热得快、电取暖器、电烤火炉、电饭煲、电炒锅、电炉、电熨斗、电磁炉、微波炉及其它可能导致超负荷用电和安全系数较低的用电器具,一经发现,违章电器予以没收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与使用人相应处分

第二条 使用电源插座应随插随用,用后立即拔掉插头;宿舍内使用的电器,在通电状况下,应与易燃物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第三条 禁止在灯具上拴蚊帐,晾晒衣物,悬挂装饰物, 禁止将电线缠绕在床头,在电器上悬挂覆盖饰品等易燃物品。使用蜡烛或蚊香等时应置放于安全的位置,以免发生危险。

第四条 严禁在宿舍区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产品、不合格产品、劣质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 禁止擅自使用和损坏公共场所配电箱、开关或灯具等设施,如有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或事故的,照价赔偿。

第六条 严禁在床上拉电线、放置移动式插座及使用台灯或其它用电设备。其它固定式插座只能接一个移动式插座,严禁多个互接;移动式插座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靠近蚊帐、被褥、衣服、书本等易燃物品,切实做到人离关灯、关电源,各种用电设备(电脑、收录音机、充电器等)使用完毕后及时关闭电源,不得长时间通电。

第七条 宿舍出现用电故障,发现电线损坏、裸露、漏电等现象应及时报修,学生不得自行拆修。

第八条 学生宿舍内用电设施由该宿舍学生使用管理,因违章用电造成寝室控电开关跳闸或使供电线路及其它设施损坏的,必须报宿舍管理人员,由电工修理,视责任承担工料费,如属人为故意损坏,由直接责任者照价赔偿,查不到直接责任者时,由本宿舍人员均摊赔偿。

第九条 学校对学生宿舍安全用电情况采取不定期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公共电器设施的完好和损坏、普通电器的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拉电线现象、是否有使用明火(如燃烧废纸、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煤饼炉等)及其它存在安全隐患的现象。

第十条 学生放假离校,各宿舍最后一名同学离开时,应检查宿舍电源开关、用电设施、插座等情况,锁好宿舍门,做好离校登记。学校将为留校的学生统安排集中住宿,没有学生留宿的房间将停止供电。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树立安全用电的意识,对违章用电行为,任何学生均有权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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