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学生公寓公物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4-06-07


为了进一步养成学生爱护公物的良好行为和习惯,确保学生用好、管好公寓宿舍区域的公物,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生宿舍的一切公共财产都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学校后勤管理处受学校委托对其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的范围及项目

学生宿舍公物是指学生公寓宿舍室内卫生间便池、冲水箱、淋浴头、洗衣台、水龙头及水管;门、及门锁头;窗、窗玻璃、沙窗及沙窗框;床具、桌椅、衣柜及配件;灯管、灯泡及电线、网线、插座、开关;晾衣架等。

 

第三章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生在宿舍既是住宿人,又是责任人,爱护公物不受损坏是每个学生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 学生所居住宿舍的公物被人为损坏,按照《学生公寓维修报修流程》进行报修,维修更换材料所发生的费用由损坏者或本宿舍人员共同承担,学生报修并支付相关费用后(材料费用统一交财务处)后勤管理处方可组织进行维修,具体维修及材料价格详见《学生公寓公物损坏赔偿标准》。

第三条 学生也可自行购买材料后交予维修工进行更换,但所购材料规格和品牌都必须与先前损坏的材料一致。

第四条 学生所居住宿舍的公物属人为损坏,赔偿的款项按被损公物修理(补)材料费计算。需全新撤换的按该项目、类别(如门有破损则按一扇门计算)的实际价格赔偿。

第五条 学生所居住宿舍的公物被损应及时报修,属自然老化或已到使用年限的,由学校负责维修更换,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者赔偿。如对需维修物件损坏性质存有异议(自然老化或人为损坏),报学校鉴定小组(鉴定小组由后勤管理处、学生工作处、二级学院辅导员等相关人员组成)调查核实。

第六条 凡属故意损坏的,由宿舍内部进行举证,若无法落实谁损坏的,则维修费用由宿舍全体人员共同承担。除赔偿损失外,有意损坏公物者,后勤管理处将告知该学生(或该宿舍)所在系及学生工作处协同教育,并视具体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生宿舍厕所或下水管堵塞,后勤管理处应组织人员给予疏通,疏通费由学生承担。

第八条 毕业生离校前,由学校相关部门会同管理人员对公物进行统一检查,发现损坏按价赔偿。故意损坏者,由有关部门做出严肃处理。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将定期组织人员对宿舍公共财产进行检查、检修,确保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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