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家工商、税务、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制订食堂、商铺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师生的指导思想,食堂实行的是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负盈亏的社会化运作模式。
第三条 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入驻食堂、商铺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凡在学校内经营的食堂、商铺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食堂、商铺的筹建管理
第五条 参加学校食堂、商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须持有关法律文书及个人有效证件参加竞标资格审核。
第六条 经审核合格的竞标单位和个人须按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缴纳竞标保证金。
第七条 竞标中标的单位和个人按中标项目及规定时间与学校签订经营资格(房屋租赁)合同书,并按期缴纳相关的费用。
第八条 经营单位必须按合同所规定的经营项目进行房屋装修,房屋装修时不得擅自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提报水、电安装、经营布局、装饰材料、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安装方案的书面报告报后勤管理处审批,并缴纳装修保证金方可施工,所有装修费用在合同期满后学校不予任何补偿。
第九条 经营单位房屋装修及主要设备、配套设施安装后须经后勤管理处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开业准备工作,凡在装修期间未按装修方案装修、安装和未达装修、安装标准的店铺,必须限时整改后方可进行装修、安装验收。
第十条 经营单位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行向有关单位申报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手续。
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须按消防部门的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并参加消防培训,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或单位责任人必须与学校签订治安、消防、食品安全责任书。
第十三条 经营单位开业前及经营期间所招聘的员工必须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就业证、暂住证)并有担保人,不准录用身份不明无证件、犯有前科被司法部门通缉的在逃人员及患疾病、传染病的人员。
第十四条 饮食从业人员在上岗位前必须办理健康合格证,并组织卫生知识培训,未办理健康合格证人员不准上岗。
第三章 食堂、商铺的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制度建设,经营单位根据经营项目要求,必须制定或完善内部以下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
(一)建立和完善各种岗位责任制;
(二)建立和完善治安、消防、食品中毒应急预案;
(三)建立和完善临时停电、停水、停气的应急措施预案;
(四)建立和完善内部服务管理、服务质量的监控检查、考核奖惩等制度;
(五)建立和完善卫生管理及要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个人卫生要求,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加工操作卫生要求,原料采购卫生要求,贮存卫生要求,粗加工及切配卫生要求,烹调加工卫生要求,凉菜配制卫生要求,现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盘制作卫生要求,点心加工卫生要求,裱花操作卫生要求,烧烤加工卫生要求,生食海产品加工卫生要求,备餐及供餐卫生要求,食品再加热卫生要求,卫生管理,餐用具卫生要求,废弃物暂存设施卫生要求,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场所及设施卫生管理,设备及工具卫生管理,库房卫生要求,洗手消毒设施卫生要求,从业人员卫生培训要求,设备与工具卫生要求,食品留样要求,卫生记录管理,餐具清洗消毒方法;
(六)建立和完善卫生操作规范标准:采购入库验收操作标准,领料运输操作标准,厨房原材料摆放操作标准,工具、原材料、个人卫生复检操作标准,鱼、肉泡洗操作标准,肉食物加工操作标准,择菜操作标准,洗切操作标准,食品半热加工操作标准,食品储存操作标准,食品配份操作标准,食品烹饪操作标准,盛装容器操作标准,主食加工操作标准,食品成形操作标准,食品蒸煮操作标准,回收餐盒操作标准,洗刷消毒操作标准,从业人员卫生操作标准;
(七)建立和完善日常安全操作标准:设备安全操作标准,电器设备操作标准,煤气操作标准,防火防盗检查操作标准,食堂、餐厅安全管理规定;
(八)建立和完善食堂与用餐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的日常清洁操作规范。
第十六条 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学校的出入管理规定,按规定配戴工作证,出入校门服从检查。亲戚朋友来校探访需留宿的,须到保卫处登记,办理相关手续,经保卫处同意后方可留宿。
第十七条 经营单位严禁采购、销售无厂家、无商标、无生产日期的“三无”产品及霉烂变质对人体有害的食品以及未经检验的肉、禽、蛋等食品。严禁向学生出售酒类。
第十八条 经营单位严禁在经营点饲养宠物。
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未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同意,不准乱拉电线、安装电器设备、改装电表及改装疏水管道。
第二十条 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物价政策,明码标价,未经物价部门或学校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哄抬物品价格(食堂、餐饮所有食品菜肴一律实行定价审批制度)。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文明、礼貌服务管理,树立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意识,自觉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管理制度,严禁在校内打架斗殴,从业人员在校内发生打架斗殴及其他事故的,由用人单位责任人负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营单位的营业时间:食堂餐饮6:30提供早餐服务,10:30提供中餐服务,16:30提供晚餐服务,商铺上午8:00开始营业,各经营单位平时在晚上23:00分停止营业,(星期五、六可延续半小时)但不得影响学校管理秩序及师生休息。
第二十三条 经营单位所经营的食堂、铺面,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转让。
第二十四条 经营单位要积极遵守和配合学校的定期检查,如果检查中发现违反规定的,各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后勤管理处。
第二十五条 经营单位如有学生的投诉,后勤管理处有权责令整改,经营单位须将整改情况反馈上报。
第四章 食堂、商铺的处罚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现象之一的经营单位处罚见第二十八条。
(一)出售饭菜或在工作间加工食品时不穿工作服、不戴工作帽、不戴口罩者,出售饭菜时必须戴口罩;
(二)出售饭菜或加工食品时抽烟者;
(三)工作时被检查发现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者;
(四)穿工作服进卫生间者;
(五)日用品与食品混放的店铺;
(六)就餐区域桌、椅、地面不干净的店铺;
(七)出售的饭菜出现蚊、蝇、小虫、头发丝、杂物被举报者;
(八)未按规定倒放垃圾者;
(九)与师生发生争执不听劝阻者;
(十)事先未与学校协商,提高物价者;
(十一)未按规定时间营业、关门者;
(十二)未按指定地点倾倒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营单位处罚见第二十八条。
(一)采购、销售无厂家、无商标、无生产日期的“三无”产品及质保过期食品;
(二)采购未经检验的肉、禽、蛋商品及霉烂变质对人体有害的食品;
(三)出售隔夜饭菜及腐烂、变质食品;
(四)不按规定办理健康证;
(五)检查发现有治安、消防、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六)不经批准私自装修及乱拉电线、安装电器设备、改装电表及改装疏水管道;
(七)不经批准有单项菜肴涨价;
(八)违反学校保卫处安全管理规定;
(九)经工商、质监、卫生、教育等执法部门检查有不达标项目的;
(十)门前及周边环境“三包”脏、乱、差或整改不达标;
(十一)未按第十五条要求制定或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
第二十八条 每项罚款明细如下:
(一)操作间的餐具、碗具、刀、墩、板、桶、盆、筐、抹布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生、熟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若不干净、不标明,每物罚款50元;
(二)从业场所桌椅、地面(含卫生区范围)、桌上垃圾盘,干净、整洁。若一个桌椅不干净罚款50元/个;
(三)所进货物是否做台账、若不记录罚款50元/次;
(四)工作服在操作间乱放罚款50元/件;
(五)出售大功率违禁电器罚款50元/次;
(六)门前“三包”责任制不落实罚款50元/次;
(七)工作人员不戴口罩,不穿工作服罚款100元/人;
(八)抽油烟机是否一周清洗一次,若不清洗罚款100元/次;
(九)清洗池是否清洗后保持干净,若不干净罚款100元/次;
(十)检查留样是否保存48小时并做记录,若无留样及记录罚款100元/餐;
(十一)使用一次性塑料袋、塑料饭盒罚款100元/个(特殊情况除外);
(十二)操作间垃圾清理是否及时,若不及时罚款200元/人;
(十三)工作人员无健康证,罚款500元/人;
(十四)检查每天是否有消毒并做消毒记录,若没有罚款(500元/次);
(十五)检查有过期食品,罚款500元/件;
(十六)生、熟食物成品、半成品食物分开存放,检查有无出售隔夜剩饭、剩菜(咸菜除外)和变质的饭菜。若检查有罚款500元/次;
(十七)卫生管理台账、进货台账、索证资料不全罚款500-1000元;
(十八)仓库物资保管,按类别、品种上架堆放并挂牌注明食品质量及进货日期,严禁食品与非食品混放。消毒药品与强烈气味的物品须安排不同库房存放。发现变质、发霉、生虫等物品时须及时处理。若有过期产品罚款1000元/物。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营单位,取消营业资格,收回铺面。
(一)手续不清、证件不全的经营单位;
(二)违反学校管理规定,严重扰乱学校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秩序的经营单位;
(三)乱设摊点不听劝阻或屡罚不改的经营单位;
(四)出售国家明文规定违禁商品的经营单位;
(五)擅自转让房屋的经营单位;
(六)未经批准私自装修,不服从管理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经营单位;
(七)未按期缴纳房屋租金、管理费及水电费的经营单位,拖欠未缴超过7天者(不含7天),每超过一天按所缴租金、管理费的百分之五收取滞纳金;
(八)扰乱市场、乱哄抬物价经营单位;
(九)因管理失误造成人员伤亡、火灾及中毒事件的经营单位。
第三十条 在经营中出现食物中毒以及经营管理中引发的法律纠纷,由各食堂、餐馆、商铺负责人自行解决。
第三十一条 合同到期未中标商户,无条件撤场。
第三十二条 未经学校审批通过私自更改、增加经营项目而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各食堂、餐馆、店铺负责人全部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中标商户需在中标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租金缴纳到财务并签订合同,到期未缴纳者无条件撤场,且因经营项目或其他而引发的一切纠纷及后果由各食堂、餐馆、店铺负责人全部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 原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