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提到的“国有资产”,是指使用各级政府部门拨款,使用拨付资金购置的资产,按国有资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国有资产的管理基本原则是:物尽其用、配置合理、家底清楚、管理有序、讲求效益。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全校国有资产行使管理权,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购建、配置、调剂、监督检查、处置以及拟订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保管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操作使用不当、擅自拆卸、私自转借、擅自处置、保管不善遗失或损毁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所购买的资产主要用于学校教室、实验室、实训基地、教学仪器设备、软件等,具体如下:
(一)用于基础教学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用于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对促进学校发展的急需学科专业建设予以优先使用;
(二)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提升学校的实验实训能力;
(三)教学仪器设备,利用专项资金所购买的资产,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五)用于教学、实训的软件;
(四)其他促进学校发展项目的资产使用。
第三章 国有资产配置
第六条 根据教育专项项目发展规划和资金的购建计划,由需求部门立足于教学实训的实际需求,提出立项申请。
第七条 国有资产申请应切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基于实际使用为目的,经过充分的论证,不得随意申请。
第八条 立项申请按审批程序和权限审批后,转入招标采购程序,招采部门应与需求部门充分沟通,掌握详细的需求情况,需求部门应派员参与协助进行招标采购。
第九条 招采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集团和学校的招采规定与要求进行招采工作,过程公平公正。所采购资产符合使用要求的同时,尽量做到物美价廉。
第十条 资产到校后,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进行验货收货,并视资产情况,应进行一段时间的试用,符合要求,没有故障的再行完成验收手续,支付款项。不符合要求或有其他问题影响使用的,要求供货商进行整改,直到符合要求。
第四章 国有资产的领用、保管与维护
第十一条 配置给各二级学院(部)、各职能部门的国有资产,实行两级层次管理模式和实物负责人(即实物领用管理责任人)管理制度,实物领用管理单位及管理人对所领用或管理的国有资产负有正确使用和完整、安全保管责任。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领用相关资产时,应当规定和落实实物负责人(实物负责人必须是在编职工),领用人有实物验收义务,包括品名、型号、数量、单价和质量的验收。后勤管理处据实办理财产领用登记手续,作为日后存查和核算依据。
第十三条 实物负责人在本部门内工作岗位变动或调离本部门,不便继续管理原领用的资产时,部门负责人应当组织办理国有资产移交手续,并签署资产移交清单,清单除移交人、接交人签名外,还需监交人(部门负责人)签名,以此作为财产管理责任人变更依据,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 职工调离、退休、辞职、解聘,人事部门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对领用或管理了国有资产的,应当要求其到后勤管理处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否则,造成资产流失的由人事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外聘人员因工作需要领用或管理国有资产的,在工作岗位变动或办理离校手续时参照正式职工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的账务管理
(一)后勤管理处设置全校国有资产的实物分类账和分户(部门)明细账。
(二)各二级机构(需求部门、管理部门)在学校实行运行成本核算时,建立国有资产账,与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的分户(部门)明细账衔接,并以使用场所和实物负责人为单位分别制作国有资产卡片。
第十七条 购置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主管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同时移交一份到学校档案室做存档。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使用操作规程、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特别对精密、贵重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测、校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作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后勤管理处不定期对全校全部或部分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国有资产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条 每学年末后勤管理处对全校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和实物负责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学校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学校的国有资产,对允许其临时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占用费或租金,其占用费或租金另行约定。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领用或管理的国有资产,如果出现故障或损坏,一律按程序报修,由专业技术人员维修。凡私自拆卸或管理不善造成损坏的由设备使用管理部门或实物负责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各部门领用或管理的国有资产,经专业人员维修后难以正常使用或淘汰的电子类资产,不得私自拆卸抽取其构件,一律按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程序办理,并办理有关财产的移交手续。移交后勤管理处资产办公室时,经检查如果发现有构件缺失或人为损坏,由该部门或实物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必要时按有关规定报请学校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国有资产的处置和核销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各类国有资产的产权、使用权转移或注销行为,包括实物的调拨、出售、出租、出借、投资、报损、报废、捐赠和财产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必要时按程序处理。未按程序处理的,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国有资产不得出租、出借。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确实已不能使用,无法修复,需进行报废处置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国有资产报废申请表》,表格后附。
(二)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三)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四)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按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报废处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职工在使用资产过程中因违反操作规程等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坏的,按损坏程度折合成原账面价值或重置价的一定比例赔偿。
丢失学校资产,属过失原因的,视其情节由责任人按丢失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或重置价一定比例赔偿;属责任事故造成资产丢失的,按丢失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或重置价赔偿。
因责任人的过错造成学校资产毁损、丢失,损失巨大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国有资产报废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