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核销、转移管理规定
一、固定资产的核销、转移,是指学校占有的固定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的转移和核销,包括固定资产的调拨。变卖、报废。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二)报废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盘亏、呆帐、丢失等非正常损坏的固定资产;
(四)因技术、经济因素、继续使用不合理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固定资产;
(五)因单位撤销、分立、合并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处置的固定资产。
二、提出核销、转移固定资产申请之前,学校主管固定资产的负责人,应会同固定资产专管员及使用人,对该固定资产进行初步鉴定。
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损毁的,按非正常报废处理,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丢失的固定资产,要上报当地公安机关。
三、《固定资产核销审批表》和《固定资产转移审批表》的填写.
(一) 填表时应注意:
⒈ 网上下载电子表格填写并打印;
⒉ 准确填写固定资产的相关信息(如:计算机等设备的规格型号、单价及帐面原值、购建时间和计划使用年限等),详细填写申报原因。
⒊ 《固定资产核销审批表》应在“申报单位技术鉴定”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有主管领导签字;“申报单位财会部门意见”处加盖财务章;“申报单位盖章”处加盖单位公章。《固定资产转移审批表》需要在“调出单位”处有经办人和领导签字,处加盖单位公章。
(二)上报方式:
⒈ 单价500元以下、且当批总价值不超过10000元的固定资产核销时,《固定资产核销审批表》只需上报一式两份;单价500元以上、或当批总价值超过10000元的固定资产核销时,需上报一式四份。《固定资产转移审批表》一律上报一式五份。
⒉ 核销、转移审批表填报完毕后,统一交教委计划财务科。
⒊ 盘亏、呆帐、丢失等非正常损坏的固定资产核销申报时,在上报《固定资产核销审批表》的同时,申报单位交书面证明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属于丢失的还要加盖当地公安机关公章)。
四、固定资产的审批:
(一)报废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由非人为因素造成损毁(无修复价值)的,由教育技术装备部和教委计划财务科审核后,按正常报废处理。
(二)对外转让或捐赠的闲置固定资产,应该与教育技术装备部联系,装备部进行技术鉴定后,办理转移审批手续,再进行转让或捐赠。
(三)对于房屋建筑物的处置,不论金额大小均由单位提出申请,报教委基建科组织技术鉴定和审批。
五、发生学校撤销、分立合并等情况,必须对各自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造清册,按有关规定报批并在规定的日期内办理移交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固定资产都不准私分或擅自转借、转让、调换和变卖。在未办理手续之前,原单位必须对固定资产妥善保管,不得使其遭受任何损失。
六、按照国家有关制度的规定,报废后的固定资产可以变价出售,以回收部分资金。固定资产的变价所得,一律做为单位重新购置固定资产的专用资金,由财务部门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报废后的固定资产变价出售,必须本着公开原则。自觉接受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变价收入隐瞒、截留、坐支或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