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水电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15-05-21

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水电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院供水供电工作的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好学院的水电资源,保证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用水用电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后勤服务中心为学校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全校水电的运行、管理、收费等工作。

2、凡使用学院水电的校内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水电用户)所用水电一律实行装表计量,并按昆明市公布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交费。

3、学院对教学、食堂、店铺、教职工公寓、学生公寓、施工用水、电实行水、电计量收费管理。由后勤保障部抄表、核算报财务室。

4、学院各水电用户必须服从后勤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遵守学院水电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学院良好的用水用电秩序。

二、用水用电的管理

1、学院新建基建项目必须同时考虑相应的水电增容及配套设施建设,并纳入项目经费预算。新建水电配套设施项目需符合水电建设规划要求,如有变化,必须进行充分的论证。新建水电配套设施项目开工前,后勤服务中心需参与图纸会审并同意施工方案后方可实施。后勤服务中心参与施工技术协调,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基建处需后勤服务中心提交一套水电竣工图存档备案。新建水电配套设施在保修期间由基建科负责管理保修,保修期满并验收合格后交由后勤服务中心管理。

2、校内改造项目(含部门内部改造)在保证负荷分配平衡,确保供电系统稳定的前提下,凡需更改水电线路、设施的必须事先将设计图交后勤服务中心审核后方能施工。

3、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新增用户,必须到学院后勤服务中心申报水电安装事宜,并与后勤服务中心签订相关协议后方能使用水电。

4、为进一步加强水电管理,保证学院水电设施安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乱接或更改供电线路,不得擅自开口接水。

5、学院后勤服务中心应认真抓好对全院供水供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严格执行有关后勤服务中心的规章制度,建立巡视制度,确保安全供水、供电,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对于突发性故障,后勤服务中心必须立即组织抢修,确保尽快恢复供水供电。

6、水电用户要爱护学院水电设施。若计量水电表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院后勤服务中心处理(更换水电表成本费用原则上由水电用户自理),否则后勤服务中心有权参照相应行业规则估码计量收费。

7、学院经营单位一律实行按表计量,每半年到财务室交纳水电费。离开学院的,及时核算水、电费,并到所辖部门交费。

8、基建项目施工,开工前由施工队到学院后勤服务中心办理用水用电申请,并交纳押金。后勤服务中心按其使用负荷装表计量。施工队每月应按时到后勤服务中心交纳水电费。施工完毕,结清余额,退还押金。。

9、教职工用水用电实行按表计量、逐月据实结算的收费方式,从工资中扣除。学生超额水、电费到财务处缴费。

10、全院水电用户水电表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安装、拆迁均需报后勤服务中心批准备案。任何水电用户不得私装、私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1、各水电用户在接到后勤服务中心交费通知单后三天内到财务室交纳交纳水电费,逾期不交者每日按应交水电费增收2‰的滞纳金。

三、违章与处理

1、有下列违章之一者,后勤服务中心除按最大用量计算追回水电费(含滞纳金)外,有权停止供水供电并通报全院:

(1)违反学院用水用电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不按规定办理用水用电手续,擅自使用水电者

(3)在学院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水电用户,不按时交纳水电费超过一月者;

(4)采取各种手段窃水、窃电的。

2、窃用水、电量按下列方法计算确定:

(1)在学校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的,所窃水、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它行为窃水、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所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

(3)窃用水、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其窃用时间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对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3、窃用学院水、电者,除按上述规定补交水、电费外,还应承担补交水、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水电费。对拒绝承担违章责任的,后勤处将依相应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4、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章用水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章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5、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有权监督水电用户遵守学院水电管理的规章制度。对经查获窃用水、电或违章用水、电的举报者,由后勤服务中心报学院给予相应的奖励。

四、附   

1、本办法由学校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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