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学院商业管理中心制度
制度目录
1、食堂、店铺管理办法(修改)
2、食物中毒、疫病疫情应急预案(修改)
3、食堂安全责任书(修改)
4、商 铺 用 水 用 电 管 理 制 度(新增)
5、临时摊点管理办法(修改)
6、医务室的管理办法(新增)
7、后勤管理处考勤办法(新增)
8、后勤管理处印章管理办法(新增)
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食堂、餐馆、店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家工商、税务、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校纪、校规制订食堂、餐馆、店铺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师生的指导思想,食堂实行的是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负盈亏的社会化运作模式。
第三条 食堂、餐馆、店铺的管理由理事会、学院授权由后勤管理处管理。
第四条 凡在学院内经营的食堂、餐馆、店铺的单位和个人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食堂、餐馆、店铺的筹建管理
第五条 参加我院食堂、餐馆、店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须持有关法律文书及个人有效证件参加竟标资格审核。
第六条 经审核合格的竟标单位和个人须按学院招投标管理规定缴纳竟标保证金。
第七条 竟标中标的单位和个人按中标项目及规定时间与学院签订经营资格(房屋租赁)合同书,并按期缴纳相关的租金。
第八条 经营单位必须按合同所规定的经营项目进行房屋装修,房屋装修时不得擅自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提报水、电安装、经营布局、装饰材料、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安装方案的书面报告报后勤管理处审批,并缴纳装修保证金方可施工,所有装修费用在合同期满后学院不予任何补偿。
第九条 经营单位房屋装修及主要设备、配套设施安装后须经后勤管理处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开业准备工作,凡在装修期间未按装修方案装修、安装和未达装修、安装标准的店铺,必须限时整改后方可进行装修、安装验收。
第十条 经营单位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行向有关单位申报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手续。
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须按消防部门的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并参加消防培训,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或单位责任人必须与学院签订治安、消防、食品安全责任书。
第十三条 经营单位开业前及经营期间所招聘的员工必须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就业证、暂住证)并有担保人,不准录用身份不明无证件、犯有前科被司法部门通缉的再逃人员及患疾病、传染病的人员。
第十四条 饮食从业人员在上岗位前必须办理健康合格证,并组织卫生知识培训,未办理健康合格证人员不准上岗。
第三章 食堂、餐馆、店铺的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制度建设,经营单位根据经营项目要求,必须制定或完善内部以下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
1、建立和完善各种岗位责任制;
2、建立和完善治安、消防、食品中毒应急预案;
3、建立和完善临时停电、停水、停气的应急措施预案;
4、建立和完善内部服务管理、服务质量的监控检查、考核奖惩等制度;
5、建立和完善卫生管理及要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加工操作卫生要求,原料采购卫生要求,贮存卫生要求,粗加工及切配卫生要求,烹调加工卫生要求,凉菜配制卫生要求,现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盘制作卫生要求,点心加工卫生要求,裱花操作卫生要求,烧烤加工卫生要求,生食海产品加工卫生要求,备餐及供餐卫生要求,食品再加热卫生要求,卫生管理,餐用具卫生要求,废弃物暂存设施卫生要求,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场所及设施卫生管理,设备及工具卫生管理,库房卫生要求,洗手消毒设施卫生要求,从业人员卫生培训要求,设备与工具卫生要求,食品留样要求,卫生记录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方法;
6、建立和完善卫生操作规范标准;采购入库验收操作标准,领料运输操作标准,厨房原材料摆放操作标准,工具、原材料、个人卫生复检操作标准,鱼、肉泡洗操作标准,肉食物加工操作标准,择菜操作标准,洗切操作标准,食品半热加工操作标准,食品储存操作标准,食品配份操作标准,食品烹饪操作标准,盛装容器操作标准,主食加工操作标准,食品成形操作标准,食品蒸煮操作标准,回收餐盒操作标准,洗刷、消毒操作标准,从业人员卫生操作标准;
7、建立和完善日常安全操作标准;设备安全操作标准,电器设备操作标准,煤气操作标准,防火、防盗检查操作标准,食堂、餐馆安全管理规定;
8、建立和完善食堂与餐馆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的日常清洁计划。
第十六条 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学院的出入管理规定,按规定配戴工作证,出入校门服从纠察。亲戚朋友来校探访需留宿的,须到保卫处登记,办理相关手续,经保卫处同意后方可留宿。
第十七条 经营单位严禁采购、销售无厂家、无商标、无生产日期的“三无”产品及霉烂变质对人体有害的食品以及未经检验的肉、禽、蛋商品。严禁向学生出售酒类。
第十八条 经营单位严禁在经营点饲养宠物。
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未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同意,不准乱拉电线、安装电器设备、改装电表及改装疏水管道。
第二十条 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物价政策,明码标价,未经物价部门或学院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哄抬物品价格(食堂、餐饮所有食品菜肴一律实行定价审批制度)。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文明、礼貌服务管理,树立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意识,自觉执行学院的有关规章管理制度,严禁在校内打架斗殴,从业人员在校内发生打架斗殴及其他事故的,由用人单位责任人负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营单位的营业时间;食堂、餐饮06:10分提供早餐服务,10:30分提供中餐服务,16:30提供晚餐服务,商铺上午08:00分开始营业,各经营单位平时在晚上11:00分停止营业,(周末星期五、六可延续半小时)但不得影响学院管理秩序及师生休息。
第二十三条 经营单位所经营的食堂、租用的餐馆、铺面,未经学院同意不得擅自转让。
第二十四条 经营单位要积极遵守和配合学院的定期检查,如果检查中发现违反规定的,各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后勤管理处。
第二十五条 经营单位如有学生的投诉,后勤管理处有权责令经营整改,经营单位须将整改情况反馈上报。
第四章 食堂、餐馆、店铺的处罚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现象行为之一的经营单位罚款见明细第二十八条。
1、出售饭菜或在工作间加工食品时不穿工作服、不戴工作帽、不戴口罩者(出售饭菜时必须戴口罩);
2、出售饭菜或加工食品时抽烟者;
3、工作时被检查发现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者;
4、穿工作服进卫生间者;
5、日用品与食品混放的店铺;
6、就餐区域桌、椅、地面不干净的部门;
7、出售的饭菜出现蚊、蝇、小虫、头发丝、杂物被举报者;
8、未按规定倒放垃圾者;
9、与师生发生争执不听劝助者;
10、事先未与学院协商、提高物价者;
11、未按规定时间营业、关门者;
12、未按指定地点倾倒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营单位罚款见明细第二十八条。
1、采购、销售无厂家、无商标、无生产日期的“三无”产品及质保过期食品;
2、采购未经检验的肉、禽、蛋商品及霉烂变质对人体有害的食品;
3、出售隔夜饭菜及腐烂、变质食品;
4、不按规定办理健康证的;
5、检查发现有治安、消防、食品卫生安全隐患的;
6、不经批准私自装修及乱拉电线、安装电器设备、改装电表及改装疏水管道。;
7、不经批准有单项菜肴涨价的;
8、违反学院保卫处安全管理规定的;
9、经工商、质监、卫生、教育等执法部门检查有不达标项目的;
10、门前及周边环境“三包”脏、乱、差或整改不达标的;
11、未按第十五条要求制定或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的。
第二十八条 每项罚款明细如下
1、操作间的餐具、碗具、刀、墩、板、桶、盆、筐、抹布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生、熟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若不干净、不标明,每物罚款(50元)
2、从业场所桌椅、地面(含卫生区范围)、桌上垃圾盘,干净、整洁。若一个桌椅不干净罚款(50元/个)
3、所进货物是否做台账、若不记录罚款(50元/次)
4、工作服在操作间乱放罚款(50元/件)
5、出售大功率违禁电器罚款(50元/次)
6、门前三包责任制是否实施罚款(50元/次)
7、工作人员不戴口罩,不穿工作服,罚款(100元/人)
8、抽油烟机是否一周清洗一次,若不清洗罚款。(100元/次)
9、清洗池是否清洗后保持干净,若不干净罚款(100元/次)
10、检查留样是否保存48小时并做记录若无留样及记录罚款(100元/餐)
11、使用一次性塑料袋、塑料饭盒罚款(100元/个)
12、操作间垃圾清理是否及时,若不及时罚款(200元/人)
13、工作人员无健康证,罚款(500元/人)
14、检查每天是否有消毒并做消毒记录,若没有罚款。(500元/次)
15、检查是否有过期食品罚款(500元/件)
16、生、熟食物成品、半成品食物分开存放,检查有无出售隔夜剩饭、剩菜(咸菜除外)和变质的饭菜。若检查有一次罚款(500元/次)
17、卫生管理台帐、进货台帐、索证资料未健全罚款(500-1000元)。
18、仓库物资保管,按类别、品种上架堆放并挂牌注明食品质量及进货日期,严禁食品与非食品混放。消毒药品与强烈气味的物品须采用不同库房存放。发现变质、发霉、生虫等物品时须及时处理。(注:主要检查有无过期食品)若有过期产品。(1000元/物)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营单位,取消营业资格,收回铺面。
1、手续不清、证件不全的经营单位;
2、违反学院管理规定,严重扰乱学院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秩序的经营单位;
3、乱设摊点不听劝助或屡罚不改的经营单位;
4、出售国家明文规定违禁商品的经营单位;
5、擅自转让房屋的经营单位;
6、不经批准私自装修不服从管理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经营单位;
7、不按期缴纳房屋租金、管理费及水电费经营单位,拖欠未交超过7天者(不含7天),每超过一天按所交租金、管理费的百分之五收取滞纳金;
8、扰乱市场、乱哄抬物价经营单位;
9、因管理失误造成人员伤亡、火灾及中毒事件的经营单位。
第三十条 在经营中出现食物中毒以及经营管理中引发的法律纠纷,由各食堂、餐馆、店铺负责人自行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由后勤管理处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食物中毒、疫病疫情应急预案
为保障我院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后,能快速、正确、高效地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急处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
组长:分管后勤工作的院领导
副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学生事务部主任、保卫处处长、校医院负责人
成员:食堂负责人、商业管理中心负责人、公寓管理中心负责人、保卫处治安科负责人、卫生监督员、公寓管理干事
二、措施:
1、本院师生如发生短时间内出现多例有呕吐、腹泻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的病人时,立即向校医院、后勤管理处报告,校医院和后勤管理处立即向主管后勤的院领导汇报。
2、主管后勤的院领导接报后,赶往现场指挥、协调事件的处理。
3、主管后勤的院领导在处理事件的同时上报学院院长,并按有关规定上报上级卫生防疫站或市疾病控制中心。
4、在上报事件的同时,对食物中毒人员、症状属较轻微的,校医院就地力量及时对发病人员进行应急的对症救治。同时做好记录并完好封存病人的吐泻物。
5、对中毒严重者,及时转院,由预案组组长协调调配车辆,以最短的时间送至医院救治,同时携带详细的病案记录。必要时可传呼110警备车或120急救车将患者紧急运送医院救治。
三、调查:
中毒事件发生后,校医院主动协助卫生防疫人员进行调查。
1、中毒人员就餐场所及就餐人员;
2、所食食品的种类、发病人数及所出现的症状;
3、现场检查就餐场所的卫生状况;
4、检查就餐场所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
5、分析中毒原因及可能造成中毒的食品;
6、封存现场食品及可疑食品,追查食品及原料的来源。
7、追缴售出的可疑食品;
8、对病人的吐泻物及可疑食品进行采样递上级卫生部门检验:
9、调查食堂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社会关系、纠纷等,对现场进行取样,分析是否人为投毒,如有可疑人员,必要时报请公安部门介入并对中毒现场进行隔离和戒严;
10、后勤管理处审核进货渠道,对可疑品的供货方、渠道缜密进行排查;
11、后勤管理处对二次供水系统、停止供水、取样送往卫生部门检测。
四、善后处理: